4月25日,保康县公安局制发《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以严格专人管理、严格费用结算、严格报备使用“三举措”,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落实公务用车管理。
据了解,该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一车一档,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对车辆使用人、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以及维修、保险、过路过桥、洗车费等即时登记。油修费、洗车费一月一结算,当月入账报销。每月5日前,公示上月公车使用费用,并进行核算评价。并要求全县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使用公车,一律填发《派车单》,按审批程序审批。节假日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须及时向局纪委督察部门报备,对不需要使用的车辆集中封存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