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何妍同志为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1-10-19 16:48:39    来源:保康融媒网

(2021年10月18日保康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康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何妍同志为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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