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张永海同志为保康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10-19 16:49:03    来源:保康融媒网

(2021年10月18日保康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保康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张永海同志为保康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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