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中心: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产生副随矿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工程依法依规建设,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确保国家矿产品资源资产不流失,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管理。依据《刑法》、新修订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建设工程产生副随矿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副随矿产品的概念
本通知所称“副随矿产品”,是指行为人在未直接以获取矿产品为目的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实施生态修复、交通、能源、水利、文旅等工程建设项目时,间接产生的矿产资源(包括砂、石、土等,磷矿资源参照执行)。此类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改变而转移。
二、合法采挖及自用砂石料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相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文旅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明确处置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矿产资源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承办,将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遵循“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的原则,规范存储和销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料,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
四、规范处置程序
(一)确定剩余砂石料量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计应明确该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的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在项目施工前,项目主管部门需依据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复核施工图纸工程量,科学合理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将有关情况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若工程建设项目因选址变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剩余砂石料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重新确认并函告承办单位。
(二)制定处置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剩余砂石料量,结合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剩余砂石料处置方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处置方案抄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方案应明确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砂石料总量、自用量、剩余量、施工建设时间期限、剩余砂石料使用临时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存放地点及移交等相关要求、处置方式以及砂石料工程量合理误差的调价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支两委会责任和监管职责,以及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确定出让底价
公开交易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公开方式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范标准,对剩余砂石料出让价格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出让底价。
(四)组织实施交易
符合交易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以公开拍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五)签订处置合同
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剩余砂石料买卖合同,合同应明确竞买时间、交接要求、财政账户、支付方式、双方的权责以及违约处理、法律救济等内容。
五、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
(一)违法采矿情形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边坡治理、地灾治理、整治修复、文旅项目等工程中有矿产品采出并销售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设立“临时取土采砂厂”等为名采矿的。
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
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
5.其他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
6.对于除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三类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施工采挖新产生的砂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料,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情形(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7.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8.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砂石料以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
9.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
10.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
1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规采矿情形
1.剩余砂石料销售数量明显超出处置方案明确数量。
2.剩余砂石料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
3.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国库。
4.工程建设项目未动工先行交易、违规合并交易剩余砂石料以及违规插手和干预价格评估等其他违规处置情形。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协调机制
县人民政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的责任主体,建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财政、行政审批、公安、应急、重点产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施工)方案施工,严禁违规动用砂石料。
(二)规范交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价格评估活动,确保评估价格客观、真实、合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前,承办单位不得先行交易剩余砂石料,严禁交易未采挖的剩余砂石料。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必须单独交易,不得合并交易,以便追溯可查。剩余砂石料处置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砂石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采矿行为的巡查监管,建立巡查监管台帐,对违法采矿问题严肃查处,对违规处置砂石料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采取送法下乡下村、典型案例引导、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大力宣传,对工程项目建设发函告知违法违规开采、处置矿产资源严重后果,引导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顺利开展项目实施。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9日前通过QQ邮箱报送至1933017820@qq.com。
2025年4月